4.26特别推送 |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知识产权案例数据分析报告
作者 | 北大法宝司法案例研究组
来源 | 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
一、《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知识产权案例发布状况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5年创刊,自1987年起连续36年发布知识产权案例。发布数量每年不固定,在1例至11例之间不等,其中2022年发布5例。10例以上的涉及2个年份,为2010年11例、1995年10例;5例至10例之间的涉及1999年、2004年等17个年份;5例以下的涉及2013年、2016年等17个年份。
184例知识产权案例能明确审结日期的有169例,发布与审结年份间隔1年以内的有130例,总占比约为77%;间隔2年至5年的有39例,总占比约23%,其中仅有1例间隔时间最长为5年。
(二)商标权、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位列前三,不涉及《民法典》施行后新增案由
为切实贯彻实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9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21年《案由规定》新增4种知识产权相关案由,分别为技术许可合同纠纷、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纠纷、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纠纷及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184例知识产权案例中,暂未涉及新增案由[1]案件。《民法典》施行后审结的案例仅有1例,为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例。
从具体案由来看,184例知识产权案例共涉及48种案由[2],较2021年(47种)增加1种,为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例数量10例以上的有5种案由,排名前三的是侵害商标权纠纷39例,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22例,不正当竞争纠纷17例;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分别有14例、11例。案例数量5例至10例之间的有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侵害技术秘密纠纷等7种案由。
(三)高频词超千次的为专利、商标、注册商标
184例知识产权案例涉及54个高频词,超1000次的为专利、商标、注册商标3个,专利出现频次最高,近3000次;500至1000次的有4个,分别是作品、内容、著作权、专用权;100至500次之间的有外观设计、发明、专利权人、实用新型等15个;100次以下的有署名权、创造性、显著性等32个。
(四)来源地域排名前三位的省级行政区为沪京苏,以商标权纠纷和著作权纠纷为主
184例知识产权案例来源地域涉及最高人民法院及上海市等18个省级行政区域。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的有58例,总占比约为32%。18个省级行政区域中,排名前三位的为上海市、北京市和江苏省,共计85例,总占比约为46%,分别有34例、27例和24例。其中上海市和江苏省以侵害商标权纠纷为主,北京市以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为主。广东省、山东省等15个省级行政区域案例数量均在10例以下。2022年新增的5例案例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4例和江苏省1例。
(五)专门法院仅涉及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20年至今未再发布
184例知识产权案例中,高级人民法院最多,有68例,较2021年(67例)增加1例,总占比约为37%;最高人民法院有58例,较2021年(54例)增加4例,总占比约为32%;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分别有40例和13例,总占比约为29%。目前我国已设立北京、上海、广州及海南自由贸易港4个知识产权法院[3],184例案例仅涉及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有5例,其中2016年和2018年各发布1例,2019年发布3例。2020年至今未再发布专门法院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例。
(六)判决书总占比超八成,2022年裁定书发布数量达历年最高
184例知识产权案例能明确文书类型的有176例,共涉及4类文书类型。判决书有145例,总占比约为82%;裁定书有26例,总占比约为15%;调解书、决定书共计5例,总占比约为3%。2022年新增的5例案例裁定书有4例,发布数量达历年最高;判决书仅有1例。
(七)2022年新增案例均为二审,以专利权纠纷为主
184例知识产权案例中,审理程序为二审的最多,有102例,总占比约为55%,案由排名前三的为侵害商标权纠纷20例,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13例,不正当竞争纠纷9例;一审有45例,总占比约为24%;再审有36例,总占比约为20%;审理程序为其他的有1例。2022年新增的5例案例审理程序均为二审,分别为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有2例,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以及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均有1例。
(八)终审结果改判与维持原判均以侵害商标权纠纷为主
184例知识产权案例中二审和再审有138例,其中终审结果改判的最多,有61例,较2021年(59例)增加2例,总占比约为44%。包括二审全部改判24例、二审部分改判14例、再审全部改判14例、再审部分改判9例。改判类案由排名前三的为侵害商标权纠纷13例,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与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均有5例。维持原判的有55例,较2021年(53例)增加2例,均为二审维持原判,总占比约为40%。维持原判类案由排名前三的为侵害商标权纠纷11例,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8例,不正当竞争纠纷5例。另外,驳回再审申请有13例,二审达成调解协议有5例,二审撤回上诉等3类共4例。
(九)当事人含法人的超九成,涉外、涉港澳台的占两成
当事人类型[4]可划分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三种。184例知识产权案例中,当事人含法人的最多,有179例,总占比约为97%,其中双方均为法人的有105例,一方为法人的有74例;当事人不含法人的有1类,为双方均为自然人,有5例。从当事人住所地来看,住所地为涉外、涉港澳台共有38例,总占比约为21%。
(十)侵权赔偿金额最高近千万,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184例知识产权案例中,法院判决侵权人向知识产权权利人赔偿经济损失的有117例,涉及44种案由,排名前三的侵害商标权纠纷、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共计57例,总占比约49%。侵权赔偿数额100万以上的有12例,总占比约为10%,最高赔偿数额达944万,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51万至100万之间的有8例,总占比约为7%;21万至50万之间的有23例,总占比约为20%;20万以下的有74例,总占比约为63%。
二、《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知识产权案例法律法规引用情况
(二)与商标权有关的法律法规共引用13部,2001年修正的商标法引用次数最多
184例知识产权案例中,与商标权有关的法律法规有13部,涉及法律1部,行政法规2部,司法解释6部,部门规章4部。引用次数50次以上的有2部,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含历次修正)引用次数最多,达118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引用53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11部引用次数均在50次以下。
1983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分别于1993年、2001年、2013年和2019年进行了4次修正。修正后的商标法引用次数共110次,其中2001年修正的最多,达70次;1993年及2013年修正的分别引用18次和22次;2019年修正的暂未引用。从具体法条引用次数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修正)》第52条引用次数最多,达24次,该法律条文主要涉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三)与专利权有关的法律法规共引用8部,已覆盖专利法的4次修正
184例知识产权案例中,与专利权有关的法律法规有8部,其中法律、行政法规各1部,司法解释6部。引用次数100次以上的有1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含历次修正),达110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引用16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引用14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等5部引用次数均在10次以下。
1985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分别于1992年、2000年、2008年和2020年进行了4次修正。修正后的专利法引用次数共102次,其中2008年修正的最多,达54次;1992年、2000年及2020年修正的分别为22次、24次、2次。从具体法条引用次数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修正)》第59条引用次数最多,达11次,该法律条文主要涉及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以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
(四)与著作权有关的法律法规共引用6部,2020年修正的著作权法暂未引用
184例知识产权案例中,与著作权有关的法律法规有6部,其中法律1部,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各2部,部门规章1部。引用次数100次以上的有1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含历次修正),达114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引用28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4部引用次数均在10次以下。
1991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分别于2001年、2010年和2020年进行了3次修正。修正后的著作权法引用次数共75次,其中2001年修正的最多,达39次;2010年修正的引用36次;2020年修正的暂未引用。从具体法条引用次数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修正)》第11条引用次数最多,达11次,该法律条文主要涉及著作权归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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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法宝”司法案例研究组2023年4月注释:
[1] 新增案由:是指2021年《民事案由规定》中明确表述为“增加”的案由。参见: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的通知》,载北大法宝·法律法规库(https://www.pkulaw.com/law/),访问日期:2023年4月13日。
[2] 案由存在复选的,按每个案由分别统计。
[3] 参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载北大法宝·法律法规库(https://www.pkulaw.com/law/),访问日期:2023年4月18日。
[4]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条,民法调整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因此,当事人类型是对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进行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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